兩稅合一座談 未分配盈餘加徵10%成焦點

2017年02月15日 04:10 工商時報 王姿琳/台北報導

兩稅合一座談會昨(14)日落幕,雖多數學者對廢除設算扣抵制已有共識,但對企業未分配盈餘是否加徵10%仍有歧見。有專家認為加徵10%是兩稅合一的配套,廢除設算扣抵的同時,要一併取消,也有學者認為不只應該保留,甚至還可上調稅率。
 
財金智慧教育推廣協會理事長薛明玲認為,未分配盈餘加徵10%增加徵納雙方成本,且此制是兩稅合一的配套措施,若要廢除設算扣抵,也應一併取消。
 
為避免企業不分配盈餘,薛明玲建議可考慮兩稅合一上路前的「強制分配」制度,即未分配盈餘超過股本1倍時就須強制分配,防止企業保留過高盈餘,藉此遞延股東所得稅負。
 
政大會計系教授陳明進則認為,應維持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的規定,甚至可上調加徵比例,補足營所稅率不變的稅損。另他建議可將加徵的10%,視為股利所得的預先扣繳款,未來公司實際分配股利時,可用以抵扣股利所得分離課稅的應納稅額,不會增加實質租稅負擔。
 
勤業眾信會計師林宜信表示,上述方法如在稅收足夠的前提下,將預繳稅款退還給公司未嘗不是一個好選擇;或者也可維持加徵10%制度,但建議放寬認定標準,即當公司有合理用途不分配,並轉做政府獎勵投資的項目時可不加徵。
 
另外,薛明玲也建議,未來若廢除設算扣抵制,企業帳上累積逾兆元的可扣抵稅額留存制度部分應有遞延性,以新加坡為例,2003年廢除時規定遞延期限為5年,由公司自己主張公司分配年限,較有彈性。
 
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洪明賢也指出,股利所得稅改涉及扣繳制度的改變,對民眾、企業影響很大,應注意未來新、舊制如何銜接,屆時須訂「日出條款」,上路前也應至少有1年的緩衝、宣導期,新制上路初期,針對違規行為也應給予免罰或減罰。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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